打借条的十二种常见陷阱! 切记小心钱要不回来!【zoty中欧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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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简介: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难免会遇上资金周转还债还钱的情况,是不是只要借条挥就能把钱要返?其实不然。

简介: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难免会遇上资金周转还债还钱的情况,是不是只要借条挥就能把钱要返?其实不然。实践中,很多人对借条怎么写出并不理解,那借条究竟应当怎么写出?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难免会遇上资金周转还债还钱的情况,是不是只要借条挥就能把钱要返?其实不然。

实践中,很多人对借条怎么写出并不理解,那借条究竟应当怎么写出? 【开具借条时的少见陷阱】 一、打借条时写错名字 (1)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开具借据; (2)蓄意将名字写别字,如将“张晓锋”写“张晓峰”; (3)以与身份证姓名有所不同的曾用名开具借据; (4)以容易辨识的手写字体亲笔签名。在上述情况下,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坚称是其本人开具的借条,原告就必须证明被告与借条中所写出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无法证明,就面对胜诉的风险。

故打借条时要比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打印,或拒绝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出在借条上。二、以消字笔开具借条 现在市面上有一种消字笔,外观与普通中性笔异于,但其墨水成分类似,不会在书写后一段时间内自动变黄以后消失。

故打借条时应拒绝借款人用于出借人获取的笔,以防止类似于风险。三、由他人代笔借条 举例: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拒绝张三开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去找纸笔离开了现场,后持写好的借条回到,李四看借条内容正确性之后并未在乎。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坚称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

经检验,借条显然不是张三笔迹,法院以李四无罪为由上诉其诉讼请求。故书写借条时,出借人不应拒绝借款人现场书写,无法离开了自己的视线,防止出借人去找他人代笔。四、以借条复印件、扫瞄件偷梁换柱 举例: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拒绝张三开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将借条进账,所持借条拿去别处打印后回到,李四并未细心比对借条否系由原件。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坚称借条系由复印件,无法作为定案依据。经检验,借条显然是复印件,法院确认李四获取的借据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不予佐证,以无罪为由上诉其诉讼请求。故书写借条时,不应拒绝出借人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捺印,防止借款人以复印件偷换原件。

借款人拒绝打印、扫瞄借据的,出借人不应确保整个过程不离开了自己的视线,或对着暗淡的光线细心比对借据否有书写导致的印痕,防止借款人以复印件、扫瞄件偷换原件。五、确保人亲笔签名并未指出确保人身份 举例:张三向李四借款,该笔借款由王五借贷。在开具借条时,王五在借条上签署,但并未指出担保人身份,借条内容中也没王五分担确保责任的内容。

后李四将张三、王五诉至法院,拒绝张三交还借款,王五分担担保责任。王五坚称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署,只是作为张三向李四借款的见证人,其并非担保人。在李四没能获取其他证据证明王五系以担保人身份签署的情况下,法院裁决王五不分担担保责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署或盖章,但并未指出确保人身份或者分担确保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无法推断其为确保人,出借人催促其分担确保责任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

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借据中不应写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连带保证还是一般确保)、借贷期限、借贷范围,并拒绝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六、将借条写收条、所取条 举例:张三向李四借款,并开具条据:今接到(所取到)李四现金XX万。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坚称:李四与其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这张收条(所取条)是双方其他往来款,并获取了双方之间在此之前的银行往来明细。在李四没能获取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况下,法院裁决上诉李四的诉讼请求。故收据、所取条不能证明款项的交付给,在没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足以证明交付给该款项的性质。

借款不应开具借条,具体列明是借款。七、变造、伪造自书借条 举例:张三向李四借款5000元,李四自己书写了一份借条,张三比对正确性后在借条上签署。

后李四持该借条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50000元,张三明确提出实际借款金额只有5000元,李四伪造借条内容,但未获取适当证据,法院裁决张三缴纳李四借款本金50000元。故借条不应由借款人自行书写,借款金额尽可能以大写方式书写并在大写的金额后面以括号形式标明小写金额,防止出借人在书写借条时刻意留给空隙并伪造借条内容。八、借条不写出利息 (一)举例:张三向李四借款,双方口头协商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一年,利息届满重复使用缴纳。在开具借据时,张三未将缴纳利息一事写出在借据中,李四碍于情面并未再行坚决。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拒绝还本付息,张三申辩称之为双方未约定利息,在李四没能获取其他证据证明双方誓约有利息的情况下,法院裁决上诉李四拒绝缴纳利息的诉讼请求。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誓约利息,出借人主张缴纳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誓约不具体,出借人主张缴纳利息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借人主张缴纳利息但无法获取证据证明双方誓约有利息,或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的誓约不具体,出借人拒绝缴纳利息的诉讼请求将无法获得反对。出借人不应拒绝借款人将利息的利率、结息方式等具体写出在借条上。(二)举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誓约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一年,届满重复使用还本付息。

借款届满后,张三无力还本付息,经双方协商,由张三借用一年,李四将张三之前开具的借据封存,由张三新的为李四开具借据,借款金额写为12.4万元,年利率为24%。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拒绝还本付息,张三申辩借款本金有误10万元,2.4万元系将此前的利息算入本金计算出来复利,但其没能获取适当证据,法院裁决张三按照本金12.4万元还本付息。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承销后将利息算入后期借款本金并新的开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多达年利率24%,新的开具的债权凭证写明的金额可确认为后期借款本金;多达部分的利息无法算入后期借款本金。按上述方式计算出来,借款人在借款期间期满后应该缴纳的本息之和,无法多达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础,以年利率24%计算出来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借款人拒绝将前期利息算入后期本金的,出借人在借条中不应具体写明上述内容,否则一旦再次发生诉讼,借款人无法获取证据证明借据所载本金还包括前期借款利息的,法院无法反对借款人的主张。九、绞死息 举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誓约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一年,届满重复使用还本付息。张三向李四开具了10万元的借据,而李四只交付给张三9万元现金,剩下1万元是预先扣减的利息,张三碍于情面并未再行坚决。

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拒绝还本付息,张三坚称自己只接到了9万元本金,但其未获取涉及证据,法院裁决张三交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适当利息。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写明的借款金额,一般确认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减利息的,人民法院应该将实际无偿的金额确认为本金。根据上述规定,借据等债权凭证写明的借款金额具备推断效力,在没忽略证据的情况下,不应确认为借款本金。

如果出借人在交付给借款时预先扣减利息的,借款人在开具借据时应及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十、打了借条并未接到款 举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张三开具借据后,李四将6万元现金交付给张三,称之为剩下4万元随后以账户方式缴纳,但随后李四并未缴纳剩下4万元,张三因双方关系好未在乎。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张三坚称自己只接到6万元,但未获取适当证据,法院裁决张三偿还债务李四借款10万元。

综上,借条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为他人开具借条即是为他人原作债权,不应慎重为之。借款人应待出借人实际缴纳借款本金后方可开具借条;如借款人开具借条后出借人并未及时、足额缴纳借款,借款人不应及时向出借人主张权利并保有涉及证据;如出借人逼不缴纳借款本金,借款人不应通过驳回诉讼的方式撤消其向出借人开具的借条。

十一、公私不分 举例1: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双方协商确认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24%,张三决定其公司财务人员为李四开具了借据,借据砖墙公司印章。李四指出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未在乎。后甲公司因未遵守其他法院的生效裁决,被法院列为明知被执行人名单。

李四获知上述情况后,将甲公司及张三个人诉至法院,拒绝二被告联合还本付息。张三坚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甲公司而非其个人,其不不应承担责任。因李四没能原告证明张三实际用于了借款,故上诉李四拒绝张三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举例2: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代表公司向李四借款100万元称之为用作公司周转,双方协商确认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24%,张三以个人名义为李四开具借据,该款项亦转至张三个人账户。李四指出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未在乎。

后李四将甲公司、张三个人诉至法院,拒绝二被告联合还本付息。甲公司坚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张三而非公司,公司亦并未接到款项,其不不应承担责任。因李四没能原告证明张三将该款项用作了甲公司的经营,故上诉李四拒绝甲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综上,公司作为法人,以公司财产独立国家分担民事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专门从事民事法律不道德,但其并不是公司本身。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却以公司名义开具借据,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借款却以个人名义开具借据的情况下,根据合约相对性原则,不能由开具借据的主体承担责任。

出借人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承担责任的,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原告证明所借款项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用于或用作企业生产经营。在无偿款项时,出借人不应根据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偿还能力等因素,拒绝借款人以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开具借据。

十二、代他人开具借据 举例:张三与李四系由好友,王五与李四系由好友。王五向李四借款,李四之后讲解王五向张三借款。因张三与王五并不结识,张三拒绝由李四交由开具借据,李四碍于情面表示同意了。

后因王五未交还借款,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李四坚称其只是代王五开具借据,借款实际由王五用于。法院最后裁决李四偿还债务借款。综上,借条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在没忽略证据的情况下,开具借据的一方不应分担适当的法律责任,故开具借条不应慎重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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